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、第一項第一、四、六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 1
甲OO共同犯侵占漂流物罪,處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,如易服
勞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
又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,第一項第四,六款之竊取森林主
產物貴重木罪,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,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佰玖拾
貳萬元,罰金如易服勞役,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,
扣案之車牌號碼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壹輛沒收
又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,第一項第四,六款之竊取森林主
產物貴重木罪,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,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伍拾
陸萬貳仟元,罰金如易服勞役,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
算,扣案之後背包壹個,斜背包壹個,背架壹個,獵刀壹支及頭
燈陸個均沒收
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,罰金部分應執刑罰金新
臺幣肆佰萬元,罰金如易服勞役,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
折算,沒收部分併執行之
乙OO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,第一項第四,六款之竊取森
林主產物貴重木罪,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,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佰
玖拾貳萬元,罰金如易服勞役,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
算,扣案之車牌號碼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壹輛沒收
又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,第一項第四,六款之竊取森林主
產物貴重木罪,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,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伍拾
陸萬貳仟元,罰金如易服勞役,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
算,扣案之後背包壹個,斜背包壹個,背架壹個,獵刀壹支及頭
燈陸個均沒收
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,罰金部分應執刑罰金新
臺幣肆佰萬元,罰金如易服勞役,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
折算,沒收部分併執行之
丙OO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,第一項第四,六款之竊取森
林主產物貴重木罪,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,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佰
玖拾貳萬元,罰金如易服勞役,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
算,扣案之車牌號碼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壹輛沒收
丁OO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,第一項第四,六款之竊取森
林主產物貴重木罪,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,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佰
玖拾貳萬元,罰金如易服勞役,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
算,扣案之車牌號碼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壹輛沒收
戊OO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,第一項第四,六款之竊取森
林主產物貴重木罪,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,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
伍拾陸萬貳仟元,罰金如易服勞役,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
例折算,扣案之後背包壹個,斜背包壹個,背架壹個,獵刀壹支
及頭燈陸個均沒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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